在司法领域中,为什么法院不喜欢使用公告送达这种特殊的传达方式呢?送达作为确保诉讼程序公平合法的重要环节,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采用传统的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
虽然公告送达在遇到当事人住址不明或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可能是必要的,但其存在着一些固有的缺陷和风险。
首先,在公告送达中存在着信息传递不及时和不确定的问题,可能导致当事人未能及时了解诉讼程序和法律文件的具体内容。
其次,公告送达也增加了审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可能造成对当事人不利的裁决。
除此之外,公告送达还可能影响法庭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增加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困难,甚至被当事人利用以规避法律责任。

因此,尽管公告送达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或缺的,但法院更倾向于选择直接明确的送达方式,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和当事人的法律权益。